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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 ICL3227ECA 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k十六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