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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ICL3232ECV-16Z

   (1)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2)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站、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3)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4)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