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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受电装置应当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

   第六十三条 用户受电装置应当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ICL3243ECVZ 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企业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企业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户不得擅自变动。

   第六十四条 承装、承修、承试受电工程的单位,必须经过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在用户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应经过电工专业技能的培训,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第六十五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经常开展安全供用电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