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ICL3245ECA
(1)对危害供电安全的,扰乱用电秩序的,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人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用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期限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