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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ICL3232IVZ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故障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

    第六十一条 用户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各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各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用户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多路电源供电的用户应加装连锁装置,或按照供用电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

  第六十二条 用户发生下列用电事故,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

   (1)人身触电死亡。

   (2)导致电力系统停电。

   (3)专线跳间或全厂停电。

   (4)电气火灾。

   (5)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

   (6)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送电。

   供电企业接到用户上述事故报告,应派员赴现场调查,在7天内协助用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